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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车的携带品
铁路旅客可以携带一定的物品乘车,这些物品由旅客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可以免费携带的物品的重量和体积分别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其他旅客20公斤。 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公斤。 残疾人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可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如果旅客违章携带了这些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对必须没收的危险品,铁路部门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物品在5公斤以内的免费转送,超过5公斤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但对上述所列不得携带的物品及食品不办理转送。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