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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展望》节选:社区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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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8日
虽然“自然”跟随地球演化了46亿年,最早的“人类”溯源也就几百万年历史,“自然”远早于“人类”而存在,但一个具体自然、半自然区域作为现代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由政府批准设立并运行管理,预防“人类”为了经济利益而将这些需要保留的“自然”区域开发破坏了,在我国还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那些适合人类生存发展和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方,人口定居及其经济社会体系早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就已经存在了,有的历史久远,其山、水、田、林、路和残存自然区域共处同一地域,有的插花分布,有的相互交加,拥有共同的地理空间、生态系统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尤其从事生物性产业的农、林、牧、渔业传统社区(为了叙述方便,有时也称当地社区、社区等),以土地、水域、山场为劳动对象和活动舞台,许多自然保护区或其部分区域,历来就是社区存在的依据,水土地域空间、自然生态系统既是保护区的自然价值构成,也是社区生产生活场地、支持条件或物料来源。
勤劳、智慧的社区居民一直以来主要依靠当地自然资源维持生计,创造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的地域文化,包括具有生态合理性的资源利用理念、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存模式、技术体系等,大多以与自然和谐为主线,很少有对自然资源竭泽而渔式的开发利用,更没有对自然生态系统实施翻天覆地式的人工改造。有关部门曾经在渔区对是否实施禁渔期、禁渔区制度进行调查,结果反对禁渔的都是外来人员,他们有捞了就走的思想,不像当地人那样想的长远;大量猎杀野生动物,也多为外地人所为,当地人一般把野生动物会看作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和免子不吃窝边草的道理一样;及至全国数万个散布农村的自然保护小区,都是社区居民祖辈们留给后代的自然资产,仍然秉持着社区自建自管传统,而更多现代自然保护区得以建立,其早期推动和实施保护者也大多是当地人。
正是社区群众对人与自然相依相存关系的深刻体会,对破坏自然生态、恶化自然环境感同身受而坚持不懈的保护,经历久远的风霜雨雪才留下了许多继续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结构、过程与功能和野生动植物分布较多、山水景色依然秀美的自然、半自然区域,供作为后来者的我们赋予其崇高的区域性、全国性、世界性自然保护地位。和典型的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相比,这些地方也因为自然条件或经济区位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发展,过去一直没有或尚未来得及进行重大生产力布局,有计划重点推进的经济开发建设较少,传统社区因其人口数量、产业结构、经济规模、发展模式对自然的不利影响有限,亦帮助成就了现在能够在这些地方划区保护自然的优势。当然,这并不是说建立自然保护区就一定要包含社区,没有社区保护区就不能成立。
社区意味着人类活动,是自然生态干扰源之一,而从字面上讲,自然保护区就应该是没有和不受人为干扰的自然区域,管护的首要目的也在于防控各种开发建设,维护区域生态的自然性,展示自然界固有价值,保障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条件,并在区域生态平衡中发挥作用,为现在和今后的人们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广泛的生态系统服务。特别是我们对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关系的认识和管理理念,还没有发展到一些国际保护组织所说的那样,“扩大保护区的覆盖范围,将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纳入行动中,将是加强自然保护、增强人们对气候变化抵抗力的最有效方法。”因此在指导思想和实际操作上,是尽可能避免、最好不包含社区,不少人对保护区社区甚至采取极端排斥态度,把包含社区因素诟病为自然保护区划建不科学,经常以“依法管理”、“生态移民”(有别于政府的扶贫开发、撤乡并村和林区森工企业撤并等)或“科学调整”、“调整有利于保护”等说辞,试图隔离社区与自然保护区。也有很多人埋怨、怪罪社区,把自然保护区政策不完善以及政府主导在保护区进行新的开发建设,致使威胁因素不减反增、保护不佳等,归结为社区因素过大、人口过多等,社区背了一大堆“坏帐”。
但是无论你怎么说,几乎所有的自然保护区都还存在社区体系,有的甚至很庞大,农、工、商、贸、乡村、城镇、医院、学校、铁路、公路、港口等一应俱全。虽然一些地方结合保护需要、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地质灾害预防等,对保护区居民有搬迁,如福建梁野山保护区近年来搬迁出群众648户3044人,核心区已无人居住,但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保护区与社区相依为伴、自然保护与社区人类活动并存的局面难以有根本性改变。根本原因是历史悠久、人口众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广泛而深刻的我国,纯自然的经济社会等人类文化没有涉足的区域已经非常少了,过去曾听说青海可可西里是无人区,根据现在看到的资料其实也不是,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的东部和东南部边缘地区一直就有季节性放牧活动。因此,如果排除了社区系统,以国家保护目标为导向,许多自然保护区就不能成立,即便成立了也会因为地形支离破碎,有自然性而没有生态完整性,效能有限或起不到更大作用。而且不禁止和限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即便没有农、林、牧、渔等传统社区,也会有工矿企业生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休闲度假区、城区等新的社区,然后再分割排除,最后就什么也没有了,这更警示我们在已经存在社区的自然保护区,不要试图进行人与自然的截然分割。
既然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从建立之时起,就不是完全自然的区域,连那些地域辽阔人口较少国家的各种保护区域也不完全是无人区,自然和社会背景大体就是如此,所以才有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兴起,考验我们的生存智慧和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能力,我们应该愉快地接受社区同保护区交加共存的现状,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对待社区系统。从生物多样性概念出发,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以人为本和以自然为本是统一的,不能因为建立保护区张扬自然生态利益就把人搬迁他处,有些社区人居系统不在保护区地域范围内,但生产和资源利用区域在保护区,也不能因为保护就截然割断他们与当地资源、环境长期形成的依存关系。
从历史演变看,社区和当地自然环境已经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地融为一体,既有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也有原生性较好的自然生态区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与典型经济社会发展区域所不同的是,自然生态系统占有绝对优势,资源利用和生产方式与保护方向比较一致。从现实看,尽管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矛盾空前尖锐,人们对地球生命支持体系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表示担忧,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也受到现代化进程和工业文明、城市文明的很大挑战,使加强自然保护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诉求,在一个尚有自然生态系统留存也有社区分布的区域交加推出,进一步激化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但就一个具体自然保护区而言,传统社区体系如果不是过于庞大,没有驱动力主要来自外部、利益外流的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建设活动,继续保持自然之常态的主体性,那么传统社区的发展与自然保护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虽然相互有不利影响,可是也有很大的融合共生性,从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自然保护区甚至被“移区搬迁”的保护区看,没有事实表明是社区群众在其中起了什么不好的作用,他们很可能和自然本体一样,同为受害者。所以,我们要科学把握传统社区在保护中的地位,不能笼而统之把社区对保护的不利影响看得太重,自然保护区本身是矛盾的产物,在矛盾中寻求生存之道,社区是需要处理的矛盾之一,但属次要矛盾。
《生物多样性公约》“就地保护”条款中,强调要尊重、保存和维持地方社区体现在他们传统生活方式中与保护和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获得惠益的规定等,表明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不排斥所在社区,尤其要使他们受益,是有国际共识的。一些国内外保护组织和自然保护区大力推行、积极实践社区共管机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社区群众建立伙伴关系,保护区扶持社区发展经济和公益事业,社区主动参与保护区管护,使许多保护区由过去与社区的尖锐对立转而实现互利双赢的大量事实,也证明为了保护自然而把当地社区与自然保护区彼此孤立甚至截然分割是完全不必要的,二者可以协同共进,社区尤其可以帮助保护区更有效地应对来自外部的挑战,减免那些破坏自然生态也损害当地人利益的开发建设,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可持续保护,并以保护为所在区域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以人的利益趋动性、开发建设主动性以及面对不能自我主张权益的自然对象物所表现的强大力量,人已经占尽地利优势,如果我们在保护中还不切实际地过度追求保护地域的纯自然性和封闭式管理,那就是欲速则不达,将掉入陷井而无从保护。现在,许多主张调减自然保护区面积的人、不愿意新建保护区或提高现有保护区级别的人,就是以有人类活动而不符合保护区要求为理由的,听起来冠冕堂皇而实则非常不利于保护,照此逻辑许多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能够带来现时经济利益的保护区都将面临一次次“修理”或无法建立。
当然,这样认识自然保护区和传统社区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否认二者互有消极和不利的影响,保护区的建立及其运行管理、充分实现保护目标,一个重要工作方面就是要对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的相互作用进行生态学辨识、规划和管理,努力寻找双赢的知识和经验并付之实践,在加强保护中服务于社区发展,极大地化解消极因素,弘扬积极因素,特别要能使社区群众感到自然保护区为他们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以便获取社区真心实意地支持并自觉自愿地加入到保护者行列,一起形成不可抗拒的强大保护机制。只要指导思想正确,政策措施到位,使社区群众依托保护区赶上全国发展的步伐,自然保护和社区发展就能实现真正的双赢,保护区就不仅是保护了自然生态和野生动植物,而是有可能成为促进社区乃至一个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基地,作用就会更大,生命力更强。

[1] 丁洪美.2009.12.11.自然保护区是气候变化危机的有效解决方案.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