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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污染的控制措施

  为了改进饮用水的质量,环保部门制定出一个水中应加以控制的危险物质的黑名单,指出水中最危险物质的安全界限范围,建议如何降低来自不同源的这些最危险物质的方法。哪种污染物应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是它们的毒性,它们的难降解性和生物积累性。

  不同国家的黑名单略有不同,我国不同地区的黑名单也略有不同,这取决于当地的化学品生产和排放情况。但一般来讲,基本上大同小异:均有20余种污染物,当它们被排放到河流,下水道和港湾时,需要更为严格的控制。其中包括汞,铬,多氯联苯和16种农药:滴滴涕,五氯酚,六六六,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三烷基锡化合物,敌敌畏,谷硫磷,杀螟松,马拉硫磷,硫丹,阿特拉津和西玛津等。后来又有政府环保部门将其扩充为优先监测物名单,除了上述黑名单所列之外,还补充了另外10种农药。列入黑名单里的“人物”,急性毒性较高,较难分解和易于积累于生命组织之中。

  从道理上来讲,每个企业,在将废水排到外部之前,都应该使用先进环保技术进行处理,使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浓度降到极小,达到环境标准;但是目前我国还不能完全行得通。因此,有时侯必须动用法律武器和行政命令手段关停并转那些经济效益很低,设备工艺落后,但废水量不小的造纸厂,冶金厂,化工厂等。前几年,淮河流域污染严重,水质乌黑,鱼虾大量死亡,人从河中取水饮用,中毒事件屡屡发生。针对我国国情,关停并转了数千家对污染应负责任的中小企业,情况立即好转,方能零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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